根据《温州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和温州市发展计划委员会【2003】480号文件规定,用户短期内改变用水性质的,应追收水价差价。
按月用水量和经营项目的不同,征收方式分为定额和分表计量,征收时间可以按月,按季度或半年一次缴纳,具体情况用户可咨询相应营业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