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价差水费?

2016-06-19 17:55:28 来源:温州市公用集团自来水分公司  作者:佚名    

 根据《温州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和温州市发展计划委员会【2003】480号文件规定,用户短期内改变用水性质的,应追收水价差价。


    按月用水量和经营项目的不同,征收方式分为定额和分表计量,征收时间可以按月,按季度或半年一次缴纳,具体情况用户可咨询相应营业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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