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水量如何认定?

2016-06-22 16:01:40 来源:南京市水务集团  作者:佚名    

盗窃水量的认定如下:

(1) 盗窃水量有计量依据的,按查证的实际盗窃水量认定;

(2) 盗窃水量无法直接确定的,以认定的盗窃用水管道口径流量乘以盗窃用水天数再乘以日盗窃用水时间计算盗窃水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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