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城市供水用户分类及水费缴费标准一览表
单位:元/M3
序号 | 分类 | 行 业 | 自来水价格(含水资源费) | 污水处理费 | 合 计 | 备 注 |
一 | 居民生活用水 | 居民生活、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幼儿园、医疗机构、养老院、福利院的行政及生活用水 | 1.86 | 0.75 | 2.61 | 对城市居民生活另代收垃圾处理费0.30元/m3,总计2.91元/m3。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养老院、福利院另代收垃圾处理费0.20元/m3,总计2.81元/m3。 |
二 | 工业沉淀水 | 工业沉淀水 | 2.06 | 1.05 | 3.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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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非居民生活用水 | 居民生活用水,工业沉淀水、特种用水行业以外的行业 | 2.63 | 行政事业工业 1.05 经营服务1.30 | 行政事业工业 3.68 经营服务3.93 | 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部队另代收垃圾处理费0.50元/m3,总计4.18元/m3,公园另代收垃圾处理费0.30元/m3,总计3.98元/m3。 |
四 | 特种用水 | 歌厅、舞厅、茶座、桑拿浴、美容美发、洗浴、足浴、洗车用水、各类酒吧、咖啡厅、纯净水生产 | 7.53 | 1.50 | 9.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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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株洲市发展改革委员会通知,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和财税【2016】11号文件,2016年3月1日起,停止代征水价中0.03元/吨价格调节基金。
2、水价经株价价[2014]163、164号文件批准,自2014年11月1日起执行。
3、对学校、医疗机构、幼儿园、养老院、福利院等公益单位的水价调整经株价价[2014]190号文件批准,自2014年11月1日起执行。
4、垃圾费代收经株政发[2010]37号文件批准,自2011年4月1日起执行。
5、由城市供水企业直接抄表到户,收费到户的城区居民生活用水实施阶梯价格。非居民生活用水(含工业沉淀用水)以及特种用水实施超计划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6、特困户和低保户凭民政部门核发的低保证每户按8立方米/月免收水费。
居民生活用水阶梯价格标准一览表
级数 | 水量基数 | 价格 |
第一级 | 15m3/每户每月(含) | 按批准到户的供水价格计量收费 |
第二级 | 16-25m3/每户每月(含25m3) | 按批准到户的供水价格加收50%的水费(加收部分不含污水处理费、垃圾处理费) |
第三级 | 25m3以上 | 按批准到户的供水价格加收100%的水费(加收部分不含污水处理费、垃圾处理费) |
注:1、居民生活用水4人(含4人)以下家庭,按户均用水量计价;超4人家庭,每超1人,每户每月增加4 立方米用水量。
2、阶梯水量按全年月均综合平衡计收,对特困户、低保户暂不实行阶梯水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