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最新水费收费标准
单位:元/立方米
序号 | 用水类别 | 内 容 | 水价 |
1 | 居民生活用水 | 第一阶梯(每户每月用水量26立方米及以下) | 1.98 |
第二阶梯(每户每月用水量27-34立方米,含34立方米) | 2.97 | ||
第三阶梯(每户每月用水量34立方米以上) | 3.96 | ||
2 | 非居民生活用水 | 3.46 | |
3 | 特种用水 | 20.00 |
备 注
现行水价根据《关于调整我市自来水价格相关问题的批复》(穗价函[2012]281号)执行。
1、实施范围:广州市自来水公司供水范围内的各类用水户执行本自来水价格标准;其中,居民生活用水户执行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计量水价。
2、实施起始时间:本自来水价格标准从2012年5月21日起执行,阶梯水价第一级水价与新水价同步实施,第二、第三级阶梯水价在新的水价收费标准执行6个月后再正式实施。具体实施办法由市物价局会市水务局另行制定。
3、阶梯水价水量计算方法:阶梯水价按每户用水人口数4人(含4人以下)为计量单位,用水户用水人口超过4人的,每增加一人,在户均第一级水量基数相应增加6立方米,在户均第二级水量基数上、下限相应增加6立方米,超过第二级水量基数上限值的计入第三级水量。
抄表周期居民生活用水量超过26立方米但未达到27立方米时,按26立方米计算;26立方米至27立方米之间的小数位水量将计入下一抄表周期。
4、特例情况:暂未实现“抄表到户”条件的居民生活用水户,执行第一阶梯水价。
5、优惠措施:按照《关于低收入居民消费性减免政策的通知》(穗府办[2011]33号)规定,对广州市低收入困难家庭实行水价优惠:每人每月用水量在7立方米以下(含7立方米)的居民生活用水仍按0.7元/立方米计收,超出部分按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第一阶梯水价计收。
学校用水价格优惠继续按照《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关于学校水电气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穗价〔2007〕295号)执行。其他水价优惠措施,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广州市城市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
根据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我市居民生活类污水处理收费阶梯式计量有关问题的复函》(穗价函【2012】429号)文件精神和《广州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穗水【2009】90号),从2012年11月21日起广州市自来水公司供水范围内城市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如下:
单位:元/立方米
序号 | 污水类别 | 内容 | 价格 |
1 | 居民生活类污水 | 第一阶梯(每户每月用水量26立方米及以下) | 0.9 |
第二阶梯(每户每月用水量27-34立方米,含34立方米) | 1.2 | ||
第三阶梯(每户每月用水量34立方米以上) | 1.5 | ||
2 | 行政事业类污水 | 1.2 | |
3 | 工业类污水 | 1.4 | |
4 | 经营服务类污水 | 1.4 | |
5 | 特殊行业类污水 | 2.0 |
备注:表中所列为用户用水人口4人及以下的阶梯水价水量基数,超过4人的,每增加一人,阶梯水价水量基数相应增加。
一、污水处理费由广州市污水治理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市自来水公司代收,按用水量的90%计收。我市居民生活类污水处理费与自来水价格阶梯式计量收费同步实施,污水阶梯式水量计量与自来水保持一致。
二、以下用户可享受减免优惠:
(一)持有效《低收入困难家庭证》的居民户,免征城市污水处理费;
(二)大、中、小学校(不含校办企业、职业学校和教职员工的生活用水),公立医疗机构、幼儿园、托儿所、敬老院(养老院)等社会公共福利事业单位,免征城市污水处理费;
(三)城市公共绿化用水(属独立水表计量用户)按用水量的25%计征城市污水处理费;
(四)自备污水处理设施,污水处理后水质符合减免优惠要求的排水户,按照《广州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规定减免污水处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