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现行水费价格分为以下六种:
一、居民(含两种水价)
1、普通居民:水费1.80元/吨、污水费0.80元/吨、综合水价2.60元/吨。
2、持民政机关颁发特困证的居民:水费1.30元/吨、污水费0.25元/吨、综合水价1.55元/吨。
二、企事业机关
水费2.40元/吨、附加费0.20元/吨、污水费1.20元/吨(超标排放的,污水费1.40元/吨)、综合水价3.80元/吨(污水超标的4.00元/吨)。
三、商服
水费2.50元/吨、附加费0.20元/吨、污水费1.20元/吨(超标排放的,污水费1.40元/吨)、综合水价3.90元/吨(污水超标的4.10元/吨)。
四、宾馆餐饮
水费4.00元/吨、附加费0.35元/吨、污水费1.20元/吨(超标排放的,污水费1.40元/吨)、综合水价5.55元/吨(污水超标的 5.75元/吨)。
五、特种行业(含基建用水)
水费7.00元/吨、附加费0.50元/吨、污水费1.20元/吨(超标排放的,污水费1.40元/吨)、综合水价8.70元/吨(污水超标的8.90元/吨)。
六、高档浴池
水费10.00元/吨、附加费0.50元/吨、污水费1.20元/吨(超标排放的,污水费1.40元/吨)、综合水价11.70元/吨(污水超标的11.90元/吨)。
市政府决定自2016年1月1日起,对哈市市区(不含呼兰、阿城、双城区)实行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
实行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范围包括:使用磨盘山水源、通过城市管网供水、实行“一户一表”(含“一户多表”)的居民用户,其中“一户一表”居民用户按照水表计量的用水量计收水费、“一户多表”居民用户按照各分表计量用水量之和计收水费。
各阶梯水量与价格为:第一阶梯:每个居民用户年用水量在150立方米(含)以下的,水价标准执行每立方米2.40元;第二阶梯:每个居民用户年用水量在150立方米至250立方米(含)的,水价标准执行每立方米3.60元;第三阶梯:每个居民用户年用水量在250立方米以上的,水价标准执行每立方米7.20元。对确因家庭户籍人口较多导致用水量增加的居民用户,在5人基础上,按照每增加1人、年增加30立方米用水量的方式增加第一阶梯水量基数。
城市居民用水阶梯价格以年度(12个月)作为1个计量缴费周期。1个计量缴费周期中的居民用水户用水量,按相应阶梯水量及阶梯价格计收水费。用水量在计量缴费周期之间不累计、不结转。对变更或注销用水户名的居民用户,变更或注销之日前发生的不满一个计量缴费周期的用水量,均依据一个计量缴费周期的相应阶梯水量额度、按实际发生抄表水量计收阶梯水价。
此外,对未实行“一户一表”的合表居民用户、未安装水表的居民用户、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非居民用户,其生活用水价格在第一阶梯水价每立方米2.40元基础上上浮0.20元,执行每立方米2.60元。对使用其他水源、由其他管网供水的“一户一表”(含“一户多表”)的居民用户,其第一阶梯价格为现行水价标准每立方米1.80元,阶梯水量、阶梯价差比例、计量缴费周期等参照上述标准和规定执行。对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哈尔滨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的居民用户,不实行阶梯水价制度,其生活用水价格仍执行每立方米1.30元标准。对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哈尔滨市城市低收入困难家庭救助证》和《哈尔滨市低收入家庭救助证》的居民用户,不实行阶梯水价制度,其生活用水价格仍执行每立方米2.40元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