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水费收费标准
用水类别 | 价格 | 备注 | |
居民生活用水 | 1.78 | 32立方米以下(含32立方米)/月●户 | 居民生活用水是指居民居家生活和集体宿舍用水,以及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按居民生活用水价格计收水费的特定用水。 |
2.67 | 32立方米以上-40立方米(含40立方米)/月●户 | ||
3.56 | 40立方米以上/月●户 | ||
非居民用水 | 2.52 |
除居民生活用水和特种用水以外的各种用水,包括工业、行政事业和经营服务业等用水。
| 指从事工业性产品生产或运用物理、化学、生物等技术进行加工和维持功能性活动所需的用水;种养业和农产品加工用水划归工业用水类别。 |
指党政军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科教文卫组织、传媒机构、社会团体和不以盈利为目的的中介服务机构用水;城市消防、环卫、绿化用水,应装表计量,按成本价收费或并入行政事业用水类别。 | |||
指在流通过程中从事商品交换(含组织生产资料流转)和为客户提供商业性、金融性、服务性等有偿服务的用水。包括商业企业(百货商店、连锁店、超级市场、信托商店、贸易中心、粮店、货栈、旅业、饮食业、照相、理发、洗染、修理等)、物资企业、交通运输、邮电通讯、金融保险以及仓储、旅游、娱乐、建筑业(含房地产)、安装、地质勘探和以盈利为目的的中介服务机构用水。 | |||
特种用水 | 6 | 营业性歌舞厅、夜总会、桑拿、洗浴、纤体中心、水疗、沐足、美容美发、健身室和外轮、洗车的用水等。 | |
注:以上价格不含污水处理费 投诉电话:12358 | |||
执行时间:2013年12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