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安康中心城区自来水价格的通知 安价发〔2015〕39号
安康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安康中心城区自来水价格的通知
附表:
安康中心城区自来水销售价格表
(2015年7月1日起执行)
表注:
1、执行居民水价的学校、社会福利机构、城乡社区居委会、园林环卫等非居民用户,统一执行每立方米3.50元;
2、对未实行一户一表的合表居民用户,暂不执行阶梯水价,水价按照第一阶梯水价标准执行。多层、多户、多套(别墅除外)共表的用户暂按合表用户对待;
3、城中村房屋出租户按照每立方米3.20元执行;
4、特种行业用水包括机动车辆冲洗、婚纱摄影、美容美发业、桑拿、冲浪、浴足、酒吧、茶秀、咖啡厅、歌舞厅、卡拉OK、室内游泳、水上游乐等休闲娱乐业;
5、阶梯水价计量结算周期以年为单位。